2014年12月16日 星期二

佔中→雨傘運動→清塲後16-12-2014 行街購物的自由



佔中→雨傘運動→清塲後16-12-2014
潘小濤:行街購物的自由
16.12.2014
http://youtu.be/wA9S_u6YFoA

這幾天,警方在旺角、尖沙咀及銅鑼灣均採取包圍及抄身份證行動,要求巿民在限定時間內出示身份證,並且說出個人地址,遇有不合作者,則以涉嫌非法集結及阻差辦公等罪名當場拘捕。

根據《公安條例》對非法集結的定義,凡有3人或以上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但要介定這些行為是擾亂秩序,還要判斷他們的意圖,那就變得非常主觀,也是爭議所在。按照警方近日執法標準,如果鳩嗚團是非法集結,則反鳩嗚的李偲嫣等 人,還有三五成群的自由行、旅行團、工展會內的購物團等,這些都可以是非法集結,為何警方又不拘捕呢?警方如何分辨純粹購物市民及警方口中「非法集結」的 示威者,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許鎮德稱,是否真的購物,示威者「心中有數」。難道有人是市民心裡面條蟲,知道他們心裡想甚麼?

顯然,這事關執法尺度,視乎警方高層的態度,問題不在於市民是真購物假購物也好、行街食飯也好,甚至只是幾個人漫無目的呆站呆坐,也可能干犯此罪。我不明白,市民在這些地方逛街、購物,有甚麼問題呢?就因為警方認為他們名為購物、實為意圖抗議?

這幾乎是口袋罪,任何大型公眾活動都可能干犯此罪。請警方公布過去十年成功檢控非法集結的數字。

行街、購物是市民最基本的生活自由,以非法集結罪拘捕或截查市民身份證去阻嚇市民鳩嗚,是對市民基本自由的嚴重侵犯。我們有信仰自由、遷徙自由、飲食自 由、擇偶自由.....,卻沒行街購物的自由?!這個看似荒唐,卻實實在在的發生了,這個例子也告訴我們,我們現在享有一切自由都是脆弱不堪的,都必由政 治的自由和民主去保障,否則可以在一夜間被奪走,就像我們一夜間失去到旺角隨意行街鳩嗚的自由一樣。

(本聲音專欄只反映主持人及個別參與人士的個人意見。)

資料轉載/剪輯:
何漢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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