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0日 星期三

佔中→雨傘運動第七十四日 旺角「鳩嗚」團說明年輕人是非不分




佔中→雨傘運動第七十四日10-12-2014
潘小濤:旺角「鳩嗚」團說明年輕人是非不分
09.12.2014
http://youtu.be/uXq3zVWafF8

旺角連夜,約在十點後都有「鳩嗚」團活動,三數百人,以年輕人為主,穿梭於各街道,甚至集體到潮聯小巴站,指控小巴阻街,警方不僅不理會他們的投訴,還出動大批警力戒備,並繼續拘捕不聽從指示的途人。

葉劉淑儀為此批評年輕人價值觀是非不分,他們即使有訴求,亦不應損害他人,「恢復通車你都要走去購物阻人做生意」!

首先,佔領結束後到旺角「鳩嗚」是梁振英之前的呼籲,年輕人只是響應。其次,有哪條法例規定不能到旺角「鳩嗚」?被拘捕的只是行人道上的行人,也就是警方 所講的非法集結。根據法例,要三人以上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任何人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才算非法集結,但不少被警方帶走的途人,例如梁 先生偕友人購物後前往小巴站乘車,於登打士街附近遇上「鳩嗚團」,其友因向警員表示「唔好推啦」,即被一名總警司及多名警員強行將兩人拉出馬路按在地上拘 捕,其間被屈手及插眼,事後更控告梁襲警。整個過程被拍下來,不見他們有任何襲警動作,反倒見到他們從人堆中被拉出馬路及按在地下。幾天之後,他的雙眼仍 滿布血絲,手掌腫如豬腣。

即使「鳩嗚」團造成滋擾,但自由行不滋擾?部分警員,是部分呀,動輒毆打及拘捕行人,不滋擾嗎?數十、數百名佔領及鳩嗚人士被捕,但大部分被拘留三、四十 小時後,絕少被控非法集結,大多數無罪釋放,少部分變成襲警,這合理嗎?即使鳩嗚團玩嘢,警察還可拘捕他們,但有警察公然侵犯人權,危害不是更大嗎?

事實上,即使「鳩嗚」團滋擾,也是由當日警方清場的亂打亂捕引起,那時名不正言不順,明明是執行公安條例,卻以禁制令及執達吏做擋箭牌,將清場說成清礙, 還瘋狂的打人拉人,而非以往般抬走。我重申,支持清場,但不是這樣,而且佔領人士有冤無路訴,除了響應梁振英號召去旺角鳩嗚,還能怎麼樣?!而且,他們十 點後才出動,即使有店舖受影響也極有限,更何況多數只是敵視他們的商店。

歸根究柢是政制不合理造成的,這些你都不質疑,反而怪責年輕人。沒是非觀的不是年輕人吧!

補充資料:
《公安條例》 
部:IV 非法集結、暴動及相類罪行
條:18 非法集結

(1)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 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2) 集結的人如作出如上述般的行為,則即使其原來的集結是合法的,亦無關重要。
(3)任何人如參與憑藉第(1)款屬非法集結的集結,即犯非法集結罪─ (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及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3年。
(編輯修訂─2013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本聲音專欄只反映主持人及個別參與人士的個人意見。)

資料轉載/剪輯:
何漢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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